- 下列情形中,能引起無因管理之債的是 2022-01-02
- 甲與乙訂立借款合同,約定甲從乙處借款20萬元,一年后還本付息,利息按銀行同期利率計算。丙與乙訂立保證合同,合同約定"甲不能履行還款付息義務時,丙只對 20萬元借款承擔保證責任"。1年后,甲拒不履行義務,乙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花去費用1000元,乙 2022-01-02
- 下列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2022-01-02
- 甲與乙簽訂了一份貨物買賣合同,甲為賣方,住所地在A市,乙為買方,住所地在B市。雙方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地點,而且合同的履行地點也不能通過交易習慣、合同性質確定,雙方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關于該合同履行地點正確的表述是 2022-01-02
- 下列權利中,可以轉讓的是 2022-01-02
- 根據債的標的物屬性的不同,債可分為 2022-01-02
- 決定所有權命運的權能是 2022-01-02
- 下列關于物權的說法錯誤的是 2021-12-31
- 下列對于可撤銷行為的表述正確的是 2021-12-31
- 下列情形中屬于濫用代理權的是 2021-12-31
- 下列屬于民事責任的是 2021-12-31
- 下列對合伙債務承擔的表述正確的是 2021-12-31
- 下列對請求權的表述正確的是 2021-12-31
- 下列屬于民事行為的是 2021-12-31
- 下列屬于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的是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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