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憲法學考點:我國國徽的懸掛
(1)應當懸掛國徽的機構:
《國徽法》第4條規(guī)定,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
①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
②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
③中央軍事委員會;
④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⑤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⑥外交部;
⑦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第5條還規(guī)定,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廳,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出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應當懸掛國徽。
(2)可以懸掛國徽的機構: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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