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09年1月自考作弊處罰新規定
記者從市自考辦獲悉,即將進行的1月自學考試中,被認定為考試作弊的考生,依據自考有關處罰規定,將被停考一至三年。
考生如有下列行為之一,將被認定為考試作弊,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同時停考一年: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考生如有下列行為之一,將被認定為考試作弊,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同時停考兩年: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傳、接物品或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評卷過程中被發現答卷雷同。
考生如有下列行為之一,將被認定為考試作弊,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同時停考三年: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故意銷毀試卷、答案或者考試材料;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
據了解,9種行為屬于考試違紀,如考生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考試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在考場或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用規定以外的筆或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等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其他違反考場規定但未構成作弊的行為。根據規定,違紀考生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另據了解,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等4種行為,被認定為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有這種行為的考生將被終止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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