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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08年10月自學考試考生違規處理辦法

2008-10-14 11:29:00   文章來源:   字體: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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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從北京教育考試院獲悉,10月自考中進一步嚴肅考風考紀,嚴厲打擊考場舞弊行為。考試中,9種行為被認定為考試違紀,10種行為被認定為考試作弊,依據作弊情節輕重,停考1至3年。

  考生被認定為當次報名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并將停考1年的作弊行為包括: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存儲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考生被認定為當次報名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并將停考2年的作弊行為包括: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評卷過程中被發現答卷雷同及其他應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

  考生被認定為當次報名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并將停考3年的作弊行為包括: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故意銷毀試卷、答案或者考試材料;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

  據了解,考生被認定為考試違紀的行為分別是: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根據規定,此類違紀考生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另據了解,考生在考試中出現以下4種行為,將被認定為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及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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