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達成口頭借款協議,甲向乙借款20萬元,月息1%,借款
甲、乙達成口頭借款協議,甲向乙借款20萬元,月息1%,借款期限10個月。乙向甲支付借款時,預扣了10個月的利息2萬元,實際提供借款18萬元。借款期滿后,甲未向乙返還借款。乙訴至法院,請求返還本金20萬元及利息。甲以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為由,主張借款合同無效,只同意返還借款本金18萬元,不同意支付利息。
問題:
(1)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生效?為什么?
(2)甲應當向乙返還的借款本金是多少?為什么?
(3)甲拒絕支付18萬元借款的利息的主張應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為什么?
問題:
(1)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生效?為什么?
(2)甲應當向乙返還的借款本金是多少?為什么?
(3)甲拒絕支付18萬元借款的利息的主張應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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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有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從貨幣交付借款人之日起生效。參見教材P122。(2)18萬元。貸款人應按照約定的數額足額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參見教材P122。
(3)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即使是口頭形式,借款合同從貨幣交付借款人之日起生效。所以應該按照約定支付利息。參見教材P122。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借款合同和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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