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述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可以成立共犯的理由及如何確定犯罪的
試論述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可以成立共犯的理由及如何確定犯罪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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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不具有構成身份的人與具有構成身份的人共同實施真正身份犯時,構成共同犯罪。例如,一般公民不可能單獨犯脫逃罪,但可以教唆、幫助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因而構成該罪的共犯。首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等特殊主體僅就實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與幫助犯,則完全不需要特殊身份。其次,我國刑法有關共犯人的規定已經指明了這一點。例如,《刑法》第29條第1款前段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其中的“犯罪”與“共同犯罪”當然包括以特殊身份為主體要件的故意犯罪;因此,只要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與被教唆犯就構成共同犯罪。根據《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從犯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這表明,起幫助作用的人,也與被幫助的人成立共犯。當然,幫助犯也可能是脅從犯,但第28條的規定說明,脅從犯只存在于共犯之中。這三條足以表達以下含義:一般主體教唆、幫助特殊主體實施以特殊身份為構成要件的犯罪的,以共犯論處。更后,如果認為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共同故意實施以特殊身份為要件的犯罪時,一概不成立共犯。根據刑法理論的通說,應當按照正犯的犯罪性質決定共同犯罪的性質。例如,國家工作人員與一般公民相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為正犯,所以,對該共同犯罪應認定為貪污罪,對一般公民也應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
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時,如非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甲與國有公司委派到該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侵占該非國有公司的財產時,可以將具有低位身份的人視為無身份者,將具有高位身份的人視為有身份者,按照上述法理確定共同犯罪的性質。(P155)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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