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公司的“一種新型減速器及其制造工藝”發明專利申請文件于
河海公司的“一種新型減速器及其制造工藝”發明專利申請文件于2008年3月16日由我國《專利公報》公開;天豐公司由此獲悉后在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間使用該發明專利申請技術方案銷售這種新型減速器。河海公訴2010年5月在行業展覽會上了解到天豐公司的上述情況。2013年8月1日河海公司被授予該“一種新型減速器及其制造工藝”發明專利權。2014年8月1日河海公司正式起訴天豐公司要求其支付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間使用“一種新型減速器及其制造工藝”發明專利申請技術方案的使用費。天豐公司做出不侵權抗辯:第一,在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間“一種新型減速器及其制造工藝”還沒有被授予專利故不用付費;第二,河海公司自2010年5月就知道了天豐公司的使用情況,至今已超過二年訴訟時效。
請問:(1)天豐公司的第一個抗辯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2)天豐公司的第二個抗辯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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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豐公司的第二個抗辯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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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不成立。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2)不成立。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因此河海公司的訴訟時效應當從2013年8月1日起算到2014年8月1日沒有過訴訟時效。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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