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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評價公、檢、法機關協調和共同協商案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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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評價公、檢、法機關協調和共同協商案件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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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根據這一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時,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刑事訴訟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任務,但不能共同協商案件,這顯然違背了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基本原則。
“分工負責”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時,應當分別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應互相推諉。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進行刑事訴訟時,應當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相互支持,協調一致,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刑事訴訟法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雙重任務。
“互相制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的基礎上,相互制約、平衡,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其他機關發生的錯誤予以糾正,防止刑事司法權濫用而導致冤假錯案和司法腐敗,以保證準確實施法律、正確懲罰犯罪、保障無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P74-75)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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