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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的分配。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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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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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我國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的分配原則可以概括為:控方承擔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除法律有明確規定之外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其中,控方是指公訴案件中的人民檢察院和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
控方承擔證明責任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要求。這一原則意味著控方必須對各個犯罪構成要件的存在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且其證明必須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即“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否則控方將承擔指控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被告人原則上無需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無罪,只要控方能指控提供證據,或控方提供的證據無法達到法定證據標準時,被告人應當被宣告無罪。這一點在理論上被稱為“疑罪從無”原則。
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作為一項原則,也存在例外。即當法律有明確規定要求被告人就某些事實承擔證明責任時,若該事實更終未能證明,則應當由被告人承擔不利后果。《刑法》第395條第1款規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便規定了一項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例外。該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差額部分予以追繳。”根據該規定,在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案件中,差額部分的來源這一事實應當由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若被告人不能證明,則承擔不利后果,即“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即使是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范圍也僅限于差額部分的來源這一關事實,本罪的其他構成要件事實,如被告人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被告人的合法收入數額、支出數額等,依然由控方承擔證明責任。(P152)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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