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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晚清近代司法組織體系的建立。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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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晚清近代司法組織體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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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改刑部為法部,專掌全國司法行政事務,不再承擔任何審判職能,以示將行政與司法分立,同時,按察使司改為提法使司,負責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地方司法監督。
(2) 改大理寺為大理院,作為全國更高審判機關,“專掌審判“。同時,在地方分別設立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初級審判廳等審判機構。
(3) 在各級審判廳內設置相應的檢察廳,實行審檢合署制度。檢察廳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審判監督,同時還可以參與民事案件的審理,充當訴訟當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4) 設立警察機構。在中央,先設巡警部,后改為民政部。在京師,設內外城巡警總廳。各省則設巡警道,各廳、州、縣則按奏定官制通則,設警務長,及若干分區官,辦理本地巡警事務。
(5) 建立新式監獄,并改良獄政管理制度。(P284)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晚清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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