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法律形式的發展變化。
試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法律形式的發展變化。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律”與“令”有了明確的區分。①律、令作為兩種法律形式,在中國早已有之,但兩者概念比較含混,界限不是很明顯。
②西晉時,著名的律學家張斐和杜預從內容上對律與令進行界分,提出所謂“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違令有罪則人律”,使得律與令的區分明確。
(2)“科”的變化及“以格代科”。
①漢朝時的科,泛指科條、事條,三國時期,曹魏修訂有《甲子科》,蜀漢有《蜀科》,孫吳也有“科令”、“科條”等,西晉時期,未見有科,法律形式主要為律、令、故事等。南朝的梁、陳兩代均有科三十卷。
②與漢朝時期單行的科條相比,魏晉時期的科成為獨立編制的單行法規。
③北魏末年,開始“以格代科”,尤其是東魏制定《麟趾格》,正式將格上升為國家法典,科逐漸被廢棄不用。
④北齊時,“律無正條,于是遂有《別條權格》,與律并行”。將律無正條的編為《別條權格》,使格作為律的補充,獲得與律并行的地位,格后來成為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3)“式”也發生變化。
①在云夢秦簡中,已發現有《封診式》,是有關司法審判工作的要求及訴訟文書的程式的法律文件。
②漢朝時有“品式章程”,是具有行政法規性質的法律文件。
③西晉頒布有《戶調式》,是有關戶調制、占田制、課田制等方面的法律。
④西魏大統十年(544)編訂成《大統式》,使“式”上升為當時主要的法律形式,為隋唐所繼承,成為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P111-112)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三國兩晉南北朝的立法概況,
讓自考更有氛圍,想加入自考365交流群請添加小編微信zbzikao365
你可能喜歡
關注添加
掃碼加入備考交流群
與更多考生一起交流學習經驗
備戰考試,獲取試題及資料
掃碼下載APP
海量歷年試題、備考資料
免費下載領取
掃碼進入微信小程序
每日練題鞏固、考前模擬實戰
免費體驗自考365海量試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