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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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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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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14條的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是:(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伙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2)有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載明的事項包括: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伙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爭議解決辦法;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3)有合伙人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合伙人未依約履行出資義務的,應依法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其名稱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教材P76-77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合伙企業的概念與類型、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合伙企業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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