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于2016年2月1日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汽車一輛,乙公司須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35%的貨款,2016年2月10日前支付其余貨款。乙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25%的貨款。2016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提車,甲公司拒絕并提出解除合同。
問題:
(1)甲公司是否有權拒絕乙公司提車?為什么?
(2)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為什么?
(3)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問題:
(1)甲公司是否有權拒絕乙公司提車?為什么?
(2)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為什么?
(3)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甲公司有權拒絕乙公司提車,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辯權。教材P104(2)無權。如果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乙公司仍未支付剩余貨款,甲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教材P111
(3)有權。乙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教材P112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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