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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支票出票人為甲,出票日為2013年1月15日,持票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案例:一支票出票人為甲,出票日為2013年1月15日,持票人戊于2013年1月17日提示付款,被銀行退票,銀行在支票上載明理由是出票人賬戶金額不足。戊當即找其背書人丁要求支付票據金額,經協商,雙方簽訂還款協議,約定3個月內丁付清票款。后丁未全部履行。持票人戊于2013年8月5日向法院起訴,向出票人甲及前手乙、丙、丁索要票據款項。
問題:(1)保全追索權的行為有哪些?
(2)戊以追索權為由要求甲、乙、丙、丁承擔支付票據金額義務,是否支持?試加以分析。
(3)戊以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為由要求甲、乙、丙、丁承擔支付相當于票據金額的利益的責任,是否支持?試加以分析。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遵期提示、不獲承兌或者不獲付款的證明。
(2)對丁的追索權可以得到支持,對甲、乙、丙的追索權不能得到支持。持票人對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戊在被拒絕付款后6個月內僅對丁行使了追索權,因此,除丁之外,戊對其他人的追索權消滅。
(3)戊向甲主張承擔支付相當于票據金額的利益的責任可以得到支持,對其他人的主張不得得到支持。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是指票據權利因票據時效或者保全手續的欠缺而消滅,持票人對于出票人或承兌人于其所受利益限度內請求返還其利益的權利。即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的義務人是出票人和承兌人,本題中出票人是甲,且沒有承兌人。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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