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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稱自己是一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現匯票遺失,向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案例:甲公司稱自己是一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現匯票遺失,向A法院申請公示催告。A法院受理,公告期滿作出判決,宣告該匯票無效,甲公司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票據到期日乙公司委托銀行收取上述匯票款項,遭拒,承兌銀行告知,甲公司持法院除權判決已收取了票款。10日后,乙公司向A法院起訴,認為甲公司申請公示催告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票據權利,要求甲公司賠償與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損失50萬元。從票據記載看,此匯票經多次背書,背書連續,最后被背書人是乙公司,乙公司又作委托收款背書。背書日期均未記載。甲公司辯稱,除權判決宣告匯票無效,持票人便不再享有票據權利;除權判決已確認甲公司為匯票的合法權利人,所以甲公司取得票據金額有法律依據。
問題:(1)除權判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除權判決所依據的理念與票據法法理是否一致?試加以分析。
(3)乙公司的起訴是否有法律依據?試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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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除權判決的效力:喪失的票據無效;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要求履行票據債務;支付人履行了票據債務后,其義務被消滅。
(2)不一致。除權判決是僅憑申請人的申請,在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情況下,推定申請人是票據權利人,保護的是失票人。票據法的法理是促進票據流通,保護持票人,對票據權利的判定以外觀記載為主。
(3)乙公司的起訴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除權判決之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我國票據喪失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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