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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十一條中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票據法》第十一條中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請解釋該法條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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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該法條是對無對價取得票據權利的限制。因“贈與、繼承、稅收”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無優于前手的權利。所謂“無優于前手的權利”是指持票人的地位不高于前手,所享有的票據權利可能因前手的權利瑕疵而受影響的情形。詳言之,倘若持票人前手的票據權利無瑕疵,則持票人的權利亦無瑕疵,此時持票人雖然無對價而取得票據,仍享有其前手享有的權利;倘若持票人前手的權利有瑕疵,則持票人的權利也有瑕疵,此時,持票人雖然可以向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但票據債務人可以基于對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倘若持票人的前手根本無實質上的票據權利,則持票人也無票據權利。(P80)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票據權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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