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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董事會將總經理對外簽署合同和票據的權限限定在金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案例:甲公司董事會將總經理對外簽署合同和票據的權限限定在金額100萬元以下。某日,甲公司總經理為支付工程款簽發了金額為120萬元的支票。但該支票因空頭被銀行退票。持票人要求甲公司支付票款,被甲公司拒絕。其理由是:(1)該支票是總經理超越授權范圍簽發,公司不認可其行為,所以后果由行為人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票據責任。(2)該支票因為空頭而無效,故不需要履行。(3)持票人提供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甲公司有權抗辯。
問題:請逐一說明甲公司為自己辯解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過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所以甲公司主張該支票是總經理超越授權范圍簽發,后果應由行為人承擔是錯誤的。
(2)空頭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付款人處實有存款金額,或出票人在付款人處根本不可供處分的資金,又未與之訂立信用透支契約,而擅自發行不能獲得付款的支票。
(3)票據法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如果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債務人是可以進行抗辯的。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票據抗辯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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