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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匯票,出票人為甲,收款人為乙,承兌人為A。匯票上未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案例:一匯票,出票人為甲,收款人為乙,承兌人為A。匯票上未記載到期日。B從乙處竊得匯票,刻制了乙之印章,在匯票上背書,以購物付款將匯票轉讓給丙。丙向A提示付款,A即付款。
試問:(1)B刻制乙之印章在匯票上背書的行為,在票據法上稱為什么?
(2)乙認為A未審查出虛假背書,有重大過失,要求A向其支付票款。該主張能否支持?為什么?
(3)乙以B惡意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為由,要求丙返還票款。該主張能否支持?為什么?
(4)乙以背書不連續,丙不能取得票據權利為由,要求丙返還票款。該主張能否支持?為什么?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B刻制乙之印章在匯票上背書的行為,在票據法上稱為票據偽造。
(2)不支持。付款人應對票據和持票人做審查,但其無需也無法對背書人簽章的真實性進行審查。A對乙的印章真實性不負有審查義務。
(3)不支持。B以盜竊方式取得票據,系惡意取得,其不享有票據權利。但乙沒有證據證明丙明知或者應當知道B為惡意取得。而且,丙因交易而取得票據,支付相應代價。丙享有票據權利。
(4)不支持。所謂背書連續,是指簽章在形式上的前后銜接,它不因簽章被偽造而受影響。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票據的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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