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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乙兩方經協商,訂立了廠房租賃合同,乙將廠房出租給甲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案例:甲乙兩方經協商,訂立了廠房租賃合同,乙將廠房出租給甲用于生產經營。甲開出匯票,自己為付款人,乙為收款人,付款日期是出票后3個月,金額相當于半年的租金。適逢當地開展幫貧濟困活動,乙把匯票背書轉讓給丙福利院。甲承租乙的廠房約1個月后,突然接到通知,為解決交通堵塞問題,當地政府要拓寬道路,乙的廠房要被拆除。甲乙之間的合同不得不解除。甲要求乙退還租金或者返還匯票。乙表示拆除廠房系政府行為,匯票已無償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無法退還租金和匯票。匯票到期后,丙向甲提示匯票,要求付款,被甲拒絕。
問:(1)如果乙是持票人,甲能否拒絕付款?為什么?
(2)現在丙是持票人,甲能否拒絕付款?為什么?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甲可以拒絕付款。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甲與乙之間存在租賃合同,因為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所以甲可以不再支付租金,甲可以以此來抗辯乙,拒絕付款。(P142)
(2)甲可以拒絕付款。因為丙取得票據沒有支付對價,是無償取得的,所以其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乙,因為乙沒有票據權利,所以丙也沒有票據權利。(P80)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票據抗辯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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