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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簽發金額為50萬元的轉賬支票給乙,出票日為2007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案例:甲簽發金額為50萬元的轉賬支票給乙,出票日為2007年2月1日。乙同日將支票轉讓給丙,丙于2007年2月14日向銀行提示付款,被銀行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為由拒絕付款。丙與銀行和甲、乙協調不成,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銀行、甲、乙連帶承擔50萬元的票據責任。
問:(1)銀行拒絕付款是否有法律依據?
(2)乙對丙是否負有票據責任?為什么?
(3)甲是否要承擔票據責任?為什么?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銀行拒絕付款有法律依據。支票應當出票之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不予付款。(P299)
(2)乙對丙沒有票據責任。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喪失了對出票人以外的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P299)
(3)甲應當承擔票據責任。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P299)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支票的特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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