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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票據保證與民法保證的區別。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試述票據保證與民法保證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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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二者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行為的性質和效力兩個方面:一是行為的性質不同。民法上保證是雙方法律行為。保證人與債權人只有訂立保證合同,保證關系才能成立。票據保證則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只要保證人依法定方式獨立為保證意思,無須與票據債權人達成合意。二是行為的效力不同。(1)票據保證有獨立性和無因性,如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實質要件欠缺保證人仍須承擔保證責任,只有在形式要件欠缺時才可免責,而民法保證又相對獨立性而無無因性。(2)因票據行為的效力不受實質要件的影響,故票據被保證人可用于抗辯的事由,票據保證人不得借以對抗票據權利人,即不得行使抗辯權,而民法保證中不存在此種情形,即主債務人能抗辯的事由,保證人也都能行使。(3)票據保證中無先訴抗辯權存在,而民法保證中應區分一般和連帶保證,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無果前可拒絕債權人的請求。(4)票據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即形成共同保證的,所有保證人承擔法定連帶責任,而民法的共同保證,保證人可約定不承擔連帶責任。(5)票據保證人為清償后取得票據而享有追索權,可向票據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進行追索,而民法保證人為清償后應根據與保證人之間的關系而確定是否有求償權,如有求償權也僅得向主債務人行使。
此外,二者在適用時效等方面也不同。(P218)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票據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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