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承兌匯票,甲為出票人,乙為收款人,A銀行承兌,出票日
一銀行承兌匯票,甲為出票人,乙為收款人,A銀行承兌,出票日期為2011年7月4日,到期日是6個月。乙在背書人欄簽章,委托B辦理貼現。B將匯票轉讓給丙,席卷資金而去。 丙于2011年7月7日將匯票轉讓給丁。乙發現被騙,以票據不慎丟失為由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法院于2011年7月8日發布公告。公告期內無人申報權利。9月9日法院應乙之申請作出除權判決。2012年1月4日,持票人庚的開戶銀行C向A銀行提示付款,被告知此票據已經向持有法院除權判決的乙支付。背書顯示,該匯票自2011年7月15日至8 月30日先后從丁轉讓給戊,戊轉讓給己,己轉讓給庚。庚表示沒看過刊登公告的《人民法院報》,完全不知該票據被公示催告,自己因正當交易受讓票據,應享有票據權利。問:
(1)乙的公示催告申請是否合法?試說明理由。
(2)庚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除權判決,是否應當支持?試說明理由。
(3)依照《票據法》,庚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庚是票據權利人,是否應當支持?試說明理由。
(4)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此匯票的權利人是誰?試說明理由
(1)乙的公示催告申請是否合法?試說明理由。
(2)庚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除權判決,是否應當支持?試說明理由。
(3)依照《票據法》,庚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庚是票據權利人,是否應當支持?試說明理由。
(4)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此匯票的權利人是誰?試說明理由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不合法。票據的喪失是當事人無拋棄票據的意思而喪失票據占有的客觀狀態。而乙將票據交付他人,不屬于喪失票據的情況。(P147)(2)應當支持。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們法院申報票據權利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有權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理由:①乙不符合申請公示催告的條件,公示催告本身不合法;②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公告,應發布在全國性的報刊上,本案公示催告無法讓社會一般人普遍知曉,持票人不可能去申報權利。(P153)
(3)應當支持。庚憑連續背書取得票據,有正常對價,是票據權利人。(P197)
(4)匯票的權利人是丁。公示催告期間不得轉讓票據權利。因此,丁在公示催告期間再行轉讓票據的行為無效。丁受讓票據是在公示催告之前,丁能取得票據權利。(P153)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票據喪失的概述,
讓自考更有氛圍,想加入自考365交流群請添加小編微信zbzikao365
你可能喜歡
- 最新問答
- 熱門問答
2025年4月學前教育原理自考試題:世界上第一本學前教育專著是
研究者憑借自己的感覺器官和其他輔助工具,有目的有計劃地考察學生或教育現象等研究對象,這種研究方法是
幼兒園在讓幼兒學習傳統文化內容時,要注意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這一做法體現了教育的哪一種文化職能
針對幼稚園向農村和工廠發展過程中師資缺乏問題,提出通過“藝友制”來培養幼稚園師資,這個教育家是
被譽為“為兒童人權擬定種種保證的第一項國際法律文書”,極大地促進學前兒童權力保護和學前教育民主化的發展,這是聯合國通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