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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簽發轉賬支票給乙,金額為52000元,出票日為2010年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甲簽發轉賬支票給乙,金額為52000元,出票日為2010年7月13日,乙同日將支票轉讓給丙。2010年7月23日是星期五,丙到2010年7月26日星期一向銀行提示付款,被銀行以超過期限為由拒絕付款。丙與銀行、甲、乙協調不成,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銀行、甲、乙連帶承擔52000元的票據責任。問:
(1)銀行拒絕付款是否有法律依據?如有,請說明。
(2)乙對丙是否負有票據責任?試說明理由。
(3)甲是否要承擔票據責任?試說明理由。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銀行拒絕付款有法律依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0天內。本案中,至7月23日銀行營業停止時結束。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超出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不予付款。(P83)
(2)乙對丙不負有票據責任。如持票人未按規定為承兌或付款提示,則對前手喪失追索權。雖然乙是丙的前手,但由于丙沒有遵期提示,丙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P253)
(3)甲要承擔票據責任。在票據關系中,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均有擔保付款的責任。甲是支票的出票人,負擔保付款的責任。(P68)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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