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5日,甲乙兩家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約定:
2012年4月15日,甲乙兩家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開出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作為預付款,其余貨款待貨物交付驗收后結算;票據不得轉讓;到期日為2012年7月1日。2012年4月20日,甲公司開出匯票,A銀行作了承兌。4月22日乙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抵充欠款,丙公司隨后將匯票向B銀行貼現,后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拒絕提貨,至2012年5月29日雙方協商未果,甲公司行使單方解除權解除合同,并通知A銀行不得支付該匯票。2012年7月1日匯票到期,B銀行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甲公司通知止付為由拒絕支付。
問:
(1)乙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的行為是否有效?
(2)A銀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3)B銀行怎樣利用票據法上的制度維護自己的利益?
問:
(1)乙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的行為是否有效?
(2)A銀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3)B銀行怎樣利用票據法上的制度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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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背書轉讓有效。因為甲、乙只在合同中約定票據不得轉讓,未在票據上作出記載,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匯票有此記載的,背書無效。(P180)(2)A銀行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付款人承兌后即應承擔第一位的付款責任。A銀行不存在可以抗辯持票人的合法理由。(P210)
(3)B銀行可以行使追索權,向丙公司、乙公司、甲公司進行追索。也可以繼續向A銀行主張付款請求權。(P251)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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