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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簽發給自己的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為2011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簽發給自己的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為2011年12月20日。乙公司為向銀行貼現,在背書人欄簽章,但銀行銀根緊縮,控制貸款規模,貼現暫時無法辦理。2011年12月15日乙公司遭竊,匯票被盜,有人持匯票以乙公司名義采購,將匯票轉讓給個體經營戶丙。丙將匯票贈與好友丁,作為丁結婚賀禮。此時該匯票顯示的當事人是:出票人甲,承兌人某銀行,收款人乙,背書人為乙和丙,丁為最后的被背書人。2011年12月20日丁向銀行提示付款,銀行告知匯票已于2011年12月16日被掛失,2011年12月21日,法院發布公告,同時通知銀行止付該匯票。丁向法院申報權利。
問:
(1)掛失止付的效力如何?
(2)丁向法院申報權利,對公示催告程序有何影響?
(3)如果乙與丁就票據權利的歸屬發生爭議,有人認為丁是無償取得,不享有票據權利。你的觀點是什么?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掛失止付是我國票據法所承認的失票后的救濟方式,其有效期間為12日,在此期限內,銀行不得支付票據金額。在受理掛失止付后的12日后,如果銀行沒有接到法院的止付通知書,該掛失止付自動失效。(P151)
(2)丁申報權利會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終結。丁申報權利后,法院經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P151)
(3)我國《票據法》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雖然匯票被他人冒用,但丙不知情,是善意受讓人。且丙取得票據有相應的代價。所以丙是票據權利人。丁從丙處無償取得。我國票據法規定,無償取得票據者,其權利不優于前手,并不是不享有票據權利。該匯票的權利人應當是丁。(P139)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我國票據喪失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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