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乙為收款人簽發商業承兌匯票支付貨款,在此之前,甲曾
甲公司以乙為收款人簽發商業承兌匯票支付貨款,在此之前,甲曾向其母公司丙打報告,請求丙代為付款,丙在報告上簽字同意,故甲將匯票的付款人記載為丙。乙向丙提示承兌,遭拒絕。乙以甲、丙為被告向法院提出票據訴訟,請求判令甲和丙對支付匯票金額承擔連帶責任。問:
(1)甲將丙記載為付款人是否導致丙成為票據債務人?
(2)丙是否可以拒絕承兌?
(3)本案應當怎樣處理?
(1)甲將丙記載為付款人是否導致丙成為票據債務人?
(2)丙是否可以拒絕承兌?
(3)本案應當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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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否。出票人簽發匯票,是出票人單方意思表示,未經付款人簽章,付款人不承擔票據責任。(P53)(2)可以拒絕承兌。是否承兌是付款人的自由,付款人無必須承兌的義務。即使丙與甲有約定,同意為甲付款,這不是票據關系,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P201)
(3)法律規定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簽章以外,一切依法在票據上簽章的人都是票據債務人。甲是票據債務人,應當由甲承擔票據責任。丙不是票據債務人,不應當與甲承擔連帶責任。(P49)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票據關系的概念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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