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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與乙公司串通,假意訂立合同。甲公司以該合同為依據,向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甲公司與乙公司串通,假意訂立合同。甲公司以該合同為依據,向A銀行申請了銀行承兌匯票。甲公司辦妥匯票后交予乙公司。經朋友介紹,乙找到B市丙汽車服務公司的負責人丁,丁稱自己能有辦法從銀行辦到票據貼現,但乙公司在B市無賬戶,只能先把匯票轉讓給丙公司,然后以丙公司名義貼現,資金到賬,丁一定負責劃轉給乙。乙同意,將匯票背書給丙。B市C銀行接受了該匯票貼現申請,將近500萬元貼現款打入丙的賬戶之同時,從中扣收了丙拖欠C銀行的貸款300萬元。匯票到期,C銀行向A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交涉無果,C銀行以A銀行、甲、乙、丙為被告起訴,要求四被告對支付匯票金額承擔連帶責任。
(1)有人認為,甲乙惡意串通損害A銀行利益,構成無效民事行為,故本案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2)有人認為,乙與丙之間的匯票轉讓因其沒有真實交易,違反票據法的規定而無效。
(3)有人認為,C銀行為了收回貸款而辦理貼現,目的不正當。由于丙不享有票據權利,丙將票據貼現的行為也就無效。
對上述意見一一評點,說說本案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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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甲乙假意訂立合同,只是構成甲簽發匯票的基礎關系,基礎關系不合法或者無效,不能得出票據無效的結論。票據原因行為有瑕疵的,票據行為的效力不受其影響,無論票據原因行為無效,還是被撤銷,票據行為都發生效力。(P99)
(2)票據行為是無因、抽象的,在票據上作記載和簽章,只要符合要式性等要求,就是合法有效的。(P11)
(3)沒有證據證明C銀行知道丙與乙票據轉讓的過程,C對前手取得票據是否合法、權利是否有瑕疵不知情,C取得票據支付了對價,不受前手票據權利瑕疵的影響。僅有權利外國而無真實權利的人將票據轉讓給善意受讓人,善意受讓人在受讓票據時支付了相當的代價,票據債務人即使有充分的證據能證明出讓人無真實的票據權利,也不能對抗善意受讓人。(P71)
(4)C銀行有票據權利,A銀行作為承兌人,甲、乙、丙作為前手,應當承擔票據責任。收款人或持票人保全票據權利的方式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P85)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票據行為的有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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