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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長期委托乙公司代理進口機械設備。在乙公司如約完成代理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甲公司長期委托乙公司代理進口機械設備。在乙公司如約完成代理進口A設備后,2011年11月1O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支票一張,以支付乙公司進口A設備的代理費用。同月19日,乙公司將支票向銀行提示付款,因甲公司賬戶不足被退票。乙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提起訴訟。甲公司答辨稱,雙方長期合作,經查對雙方合同及往來賬目,甲公司此前多付了款項,故代理進口A設備的費用無需再作支付。問:
(1)甲公司2011年11月10日簽發的支票是否有效?
(2)甲公司的抗辯是否有法律依據?
(3)本案應作何判決?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有效。支票記載符合票據法規定,只要票據外觀符合法律的要求,就應認定該票據有效。(P11)
(2)沒有法律依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本案支票的基礎關系即代理進口設備,乙公司如約完成代理事務,在此基礎上甲公司不存在可抗辯的事由。甲以雙方長期合作中其他貸款結算事項進行抗辯,超過了基礎關系的范圍。(P142)
(3)應判決甲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向乙公司支付票據金額。我國《票據法》第89條規定,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P293)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票據抗辯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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