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甲為買方,向乙開出匯票,經A銀行承兌。
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甲為買方,向乙開出匯票,經A銀行承兌。乙將匯票向B銀行辦理了貼現。匯票到期B銀行向A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A銀行的理由是接到出票人甲通知,甲與乙的那份買賣合同發生糾紛,乙涉嫌欺詐,故暫停支付票款。試問:
(1)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據?為什么?
(2)B銀行在被拒付后是否有權要求乙承擔票據責任?為什么?
(3)如果持票人是乙,A銀行是否可以以上述理由拒絕付款?為什么?
(4)如果持票人是乙,甲是否可以以該買賣合同發生糾紛為由拒絕向乙承擔票據責任?為什么?
(1)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據?為什么?
(2)B銀行在被拒付后是否有權要求乙承擔票據責任?為什么?
(3)如果持票人是乙,A銀行是否可以以上述理由拒絕付款?為什么?
(4)如果持票人是乙,甲是否可以以該買賣合同發生糾紛為由拒絕向乙承擔票據責任?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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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沒有。票據抗辯的限制: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消極限制)票據貼現是指在持票人需要資金時,將持有的未到期商業匯票,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給銀行,銀行在票據金額中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款支付給貼現申請人的票據行為。
(2)有權。可以行使追索權。
第61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3)有。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消極限制)
(4)不可以。票據具有獨立性和相對性。甲不能以基礎關系發生變更而拒絕向乙承擔票據責任。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票據抗辯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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