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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08年9月10日簽發支票一份,收款人乙于2008年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甲于2008年9月10日簽發支票一份,收款人乙于2008年9月22日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對此事的說法正確的是( ) 。
A.乙轉讓給丙時,此支票已作廢
B.如果付款銀行拒絕受理,丙在2009年3月10前均可以要求甲付款
C.丙只能以基礎關系向乙主張權利
D.丙不能向甲行使追索權,只能要求乙承擔票據責任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若有記載,該記載無效。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第36條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第37條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本題知識點:支票的特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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