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國際商法考點: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又稱合同的條款,是指當事人依照合同訂立程序而形成的合同具體內容。合同內容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據。
合同內容由明示條款和默示條款構成。
1、明示條款
明示條款是指當事人明確約定的條款。明示條款是當事人磋商的主要內容。我國《合同法》第12條對合同內容與條款作出了如下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可以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2、暗示條款
暗示條款又稱為默示義務,是指當事人即使沒有約定也必須遵守的義務。根據《通則》和很多國家的合同法規定,暗示條款主要有以下三類:
(1)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如果當事人之間在近期進行過數次類似的交易并形成了某些交易習慣,只要當事人未予排除,以后交易則應遵循這些習慣。
(2)民商事慣例。各國法律一般都承認,與合同中明示條款不相沖突的民商事慣例能夠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通則》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3)法定的暗示條款。法定的暗示條款有兩類:
第一類是強制性暗示條款。這類條款當事人不能用明示條款加以排除。例如,包括我國在內的很多國家的法律規定,產品的賣方不得在合同中排除其產品導致的人身傷亡責任。據此,所有的產品買賣合同都含有一項強制性暗示條款,即賣方應依法承擔其產品所導致的人身傷亡責任,即使在簽訂合同時買方同意自己承擔損失,也不能免除賣方的責任。
第二類是任意性暗示條款。所謂任意性暗示條款,是指這些條款雖然是法定的,但當事人可以用明示條款加以排除。如果當事人沒有用明示條款加以排除,它們則自動成為合同的
一部分。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310條規定,除非合同另有約定或是賒銷性質的買賣,買方應在收到貨物的時間和地點付款。據此,如果合同對付款的時間和地點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此條規定支付貨款。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合同當事人所達成協議的外在表現形式。在國際商務中,交易雙方訂立合同有下列幾種形式:
1、口頭形式
采用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又稱口頭合同或對話合同,即指當事人之間通過當面談判或通過電話方式達成協議而訂立的合同。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如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3、推定形式(轉于自考365)
即以行為方式表示要約和承諾而訂立的合同。例如,某人在路邊向一輛顯示“空車”標志的出租車招手,出租車停車,某人上車,則合同成立。
更多更全復習資料請見自考365網校《國際商法》課程輔導。
編輯推薦:
第一時間獲得自考報名、成績查詢信息 請關注自考365官方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