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甲公司和德國乙公司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從乙公司處進口大型成套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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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甲公司和德國乙公司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從乙公司處進口大型成套設備,并約定分三次運輸。前兩次順利履約后,乙公司生產能力出現(xiàn)問題,無法繼續(xù)發(fā)貨。依《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回答:
(1)中國甲公司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為什么?
(2)若乙公司提出寬限一個月即可發(fā)貨,甲公司是否可以接受?
(3)若乙公司履約后,甲公司在使用該設備時,因設備設計缺陷引起人身傷亡,能否適用《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解決爭議,為什么?
(4)若中國另一公司發(fā)現(xiàn)該設備侵犯其知識產權,并提起訴訟,乙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么?
【正確答案】
(1)根據(jù)《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guī)定,買方宣告對任何一批貨物的交付為無效時,可以同時宣告合同對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貨物均為無效, 如果該批貨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單獨用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設想的目標(3 分)。本案件涉及成套大型設備合同,第三批貨物的交付與前兩批貨物的 交付相互依存,因此中國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 分)。
(2)甲公司可以接受。(2 分)
(3)不能用《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解決基于產品責任提起的人身傷害爭議(2 分)。因為對于賣方貨物的產品責任,由于與各國的產品責任法(有許多強制性規(guī)范)密切相關,《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未曾涉及(2 分)。
(4)乙公司應承擔責任(2 分)。因為《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 42 條規(guī)定,賣方有擔保第三方不得基于工業(yè)產權或知識產權對貨物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義務(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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