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自考試題:紅星公司需要向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證明哪些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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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公司因其員工李某拒絕加班,未配合完成涉案產品的檢測工作,導致公司遲延交貨,被對方追償違約金12萬元。紅星公司要求李某賠償經濟損失,雙方發生爭議。紅星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請分析并回答下列問題:
(1)紅星公司需要向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證明哪些事實存在?
(2)如何評價李某拒絕加班行為?李某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
(1) 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雙方存在賠償損失的約定、勞動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用人單位實際產生損失、損失與勞動者的過錯行為有因果關系。(4分)
(2)因為生產任務緊迫而要求勞動者加班,不屬于勞動法第42條規定的強制加班的情形,因此勞動者拒絕加班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2分)。本案中用人單位產生了實際損失,即紅星公司因為遲延交貨被客戶公司扣取了12萬元的違約金,但員工拒絕加班并不是公司產生損失的必要條件,該損失與勞動者拒絕加班行為沒有因果關系。李某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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