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自考試題:2004年6月,甲(23周歲)與其表妹乙(22周歲)隱瞞姨表兄妹關系,辦理了結婚登記后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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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甲(23周歲)與其表妹乙(22周歲)隱瞞姨表兄妹關系,辦理了結婚登記后同居生活。2004年10月,甲父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甲乙二人婚姻關系無效。經審理,查實雙方確系姨表兄妹,人民法院隨即判決雙方婚姻關系無效。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
(1)甲乙二人婚姻關系是否有效?
(2)甲父是否有權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請?
(3)人民法院審理中未進行調解即宣告婚姻無效,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4)乙能否提起上訴?
①甲乙二人婚姻關系無效。(2 分)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二人系姨表兄妹,即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無效婚姻的法定原因之一。(2 分)
②甲父有權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請。(2分)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甲父是甲的近親屬,因此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乙婚姻無效的訴請。(2 分)
③人民法院審理中未進行調解即宣告婚姻無效,符合法定程序。(2 分)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本案法院對婚姻效力問題不作調解是有充分根據的。(2 分)
④乙不能提起上訴。(2 分)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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