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自考試題:甲男和乙女于2016年6月3日舉行婚禮并同居。同年9月,乙繼承了其父親的房屋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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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和乙女于2016年6月3日舉行婚禮并同居。同年9月,乙繼承了其父親的房屋1套。同年12月,甲乙辦理了結婚登記,領取了結婚證書。2018 年3月,乙生下一子。同年11月,甲乙感情不合,準備離婚。甲認為乙繼承其父的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乙不同意。甲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據查實,雙方對財產未作任何約定。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
①甲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應否受理?
②甲對乙繼承其父房屋的認識是否正確?
①法院應不予受理。(2分)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甲提起離婚訴訟時,乙分娩才8個月,而且根據案情,也不屬于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和例外情況,故應不予受理。(2 分)
②甲的認識不正確。(2 分)婚姻關系應從結婚登記時起算。甲乙婚姻關系成立時間為2016年12月,乙于2016年9月繼承其父房屋1套,不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雙方對婚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又未作約定,因此乙繼承的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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