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自考試題:試述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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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①對當事人的后果。經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均為自始無效,自違法結合之時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2 分)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發生的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各項規定。(2 分)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1分)人民法院有關財產的判決,應依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1分)因重婚而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上依法保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1 分)
②對子女的后果。父母的婚姻無效或被撤銷,以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為依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則是以相互間的血緣聯系為依據。(2 分)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與其所生子女的關系,不受父母的婚姻無效或被撇銷的影響。(1分)我國《婚姻法》中有關父母子女間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同樣適用于無效或被撤銷婚姻中出生的子女。(1 分)在撫養、教育、保護、贍養、監護、代理、繼承、送養等問題上,這些子女與父母的法律關系,同合法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毫無區別。(2 分)《婚姻法》有關離婚后子女撫養教育的規定,亦可適用于婚姻被宣告無效或撤銷后的父母子女關系。(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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