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稅法》自考試題:試述稅收執法權與納稅人權利沖突協調機制構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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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稅收執法權與納稅人權利沖突協調機制構建措施。
要建立協調稅收執法權與納稅人權利沖突的機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明確稅收執法權的權限。稅收執法權包括稅款征收權、稅務稽查權、稅務檢查權、稅務處罰權及稅務行政復議裁決權等方面。因此,明確不同主體之間的權力界限,十分重要。
(2)強化稅收執法機關與其他機構之間的協助。主要是加強銀行、工商、公安等部門與稅務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
(3)需要完善稅收執法監督。要實現稅收執法權與納稅人權利的協調,單純地依靠稅收執法權的制約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有一個強有力的外部環境對該權力的正確行使進行監督。由此可見,如果稅收執法監督這一環節能夠得到進一步加強,相信納稅人的權利會得到更好的維護,稅收執法權與納稅人權利的協調才能營造出更為良好的外部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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