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證實被審計單位某月份關于銷售收入的“存在或發生”認定或“完整性”認定,下列更有效的程序是
為了證實被審計單位某月份關于銷售收入的“存在或發生”認定或“完整性”認定,下列更有效的程序是
- A.匯總當月銷售收入明細賬的金額,與當月開出銷售發票的金額相比較
- B.匯總當月銷售收入明細賬的筆數,與當月開出銷售發票的張數相比較
- C.匯總當月銷售發票金額,與當月所開出發運憑證及商品價目表相核對
- D.匯總當月銷售收入明細賬的銷售數量,與當月開出發運單銷售數量相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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