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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自考外國法制史:試論近代日本法典編纂的階段性

2021年07月19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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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試題答案解析

試論近代日本法典編纂的階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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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日本近代法典編纂的背景基礎是明治維新。1867年明治天皇即位宣布廢除幕府,以西方國家為模式進行經濟、政治、文化、司法等多方面的改革,史稱為明治維新。(2分)通過頒布五條誓文、維新政體書為改革確立了基本原則;宣布版籍奉還、廢藩置縣確立了以天皇為中心的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在此基礎上通過頒布一系列政策和法規進行廣泛的社會改革,實現日本社會的近代化。(2分)

(2)明治維新后日本法治進入法治西方化發展時期。在列強的壓力下明治政府著手起草法律,在短期內制定了一系列西方式法典。(1分)

(3)日本近代法典編纂經歷了兩個階段。(1分)更初主要是以法國法為模式,先后制定了刑法、民法、商法等主要法典,后由于法典過于法國化不適應日本國情遭到社會普遍反對。(2分)1889年以《明治憲法》頒布為標志,日本法西方化又進入德國化階段,(2分) 以更適合日本國情的德國法為模式,先后編纂了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法院組織法和刑法典。(2分)

(4)日本近代法典編纂運動標志著以大陸法系為模式的日本近代資產階級法律體系終于得以建立。(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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