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自考試題:《稅法》案例分析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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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居民企業2019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產品銷售收入2820萬元;
(2)產品銷售成本2100萬元;
(3)產品銷售費用90萬元;
(4)增值稅58萬元,消費稅85萬元,城建稅10.01萬元,教育費附加4.29萬元;
(5)管理費用157萬元。
問題:根據以上資料,說明該企業上述業務稅務處理的法律依據,并列出該企業2019年應繳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式。
【正確答案】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該企業各項業務稅務處理的法律依據是:
(1)該企業計算所得稅的收入總額為2820萬元;(1分)
(2)產品銷售成本2100萬元,準予在稅前扣除;(1分)
(3)銷售費用90萬元,準予在稅前扣除;(1分)
(4)增值稅不屬于可扣除的銷售稅金,準予扣除的銷售稅金為:85+10.01+4.29=99.3(萬元)(3分)
(5)管理費用157萬元,準予在稅前扣除。(1分)
(6)應納稅所得額為:2820—(2100+90+99.3+157)(1分) 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式為:(收入總額-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金額)×25%=[2820-(2100+90+99.3+157)]×25%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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