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自考試題:根據以上案例,回答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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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 萬元人民幣,由乙公司(持股占35%)、丙公司(持股占35%)、張三(持股占20%)、李四(持股占10%)等四個股東共同投資設立。近期因產品銷售不暢,加上公司經營管理存在一些問題,甲公司出現了嚴重虧損,資金周轉已十分困難,并且有幾筆到期債務未能清償,其中包括欠B市丁公司的貨款200萬元(在簽訂買賣合同時,甲公司以其一套設備為該筆貨款提供了抵押,該設備現值80萬元)。針對甲公司經營十分困難的情況,公司董事長張三自行決定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擬討論如何籌措臨時資金的問題,并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全體股東發出一周后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會議的通知。甲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按董事長的通知如期召開,全體股東出席,會議由董事長張三主持。會議期間在商討不出如何有效籌措資金的情況下,李四提議解散公司。更終經表決,除乙公司反對以外,其他股東均贊同,并通過了以下決議:(1)立即解散甲公司;(2)成立由現任全體董事會五名成員組成的清算組對甲公司進行清算。會后,乙公司對本次會議決議提出異議,因此甲公司的清算工作實際也未開展。
根據以上案例,回答以下問題:
(1)請指出甲公司召開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在程序和內容方面存在哪些違法之處?并簡要說明理由或依據。
(2)假設丁公司在多次向甲公司討債無果的情況下,擬申請甲公司破產,其應向何地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一經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丁公司應如何申報或主張其債權?
【正確答案】
(1)違法之處有:董事長無權自行決定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 分),也無權以自己的名義召集臨時股東大會;(1 分)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僅提前一周通知各股東,不符合《公司法》中“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的規定;(1分)該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違法,《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1 分)該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解散公司的決議,投贊成票的股東所持表決權僅占 65%,未達到《公司法》中“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規定;(2 分)公司已嚴重虧損,不能通過普通清算的方式,而應通過破產清算的方式清算公司,因此該決議的內容也是違法的。(2 分)
(2)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丁公司應向 A 市人民法院提出甲公司的破產申請。(1 分)丁公司應就甲公司設定抵押擔保的該套價值 80 萬元的設備主張別除權(優先于其它債權人獲得清償);(2 分)并以其余的 120 萬元貨款及違約金等向管理人申報普通破產債權,參與甲公司的破產財產分配。(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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