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自考試題:《國際私法》案例分析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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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居住地在A國的甲(23歲)到中國旅游。期間購買了價值50萬元的名貴珠寶。其后,甲反悔,以其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假設A國法律規定26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拒絕付款提貨。合同對方遂向中國某法院起訴。
問:(1)甲的民事行為能力應適用何國法律確定?為什么?
(2)如果甲是在A國注冊的某公司的經理,并聲稱其是為公司購買該批珠寶,其后甲反悔,應如何適用法律判斷某公司的行為能力?為什么?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 甲的行為能力應該依照中國法確定。 (2分) 依照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 12 條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照經常居所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 (2分) 本案中雖然甲依其經常居住地A國法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依照行為地中國法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為了保護行為地國民事法律關系穩定,本案應適用行為地法,認定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分)
(2)應適用 A 國法判斷某公司的行為能力。 (2分) 依照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的規定: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 法人的主營業地與登記地不一致的,可以適用主營業地法律。 法人的經常居所地,為其主營業地。 (2分) 本案中,甲為在 A 國注冊的某公司的經理,則甲的行為應該視為公司的行為。 公司的行為能力應適用其登記地法律。 公司在 A 國注冊登記,A 國法律為其登記地法律。 因此應適用A 國法判斷其行為能力。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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