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自考試題:本案中,春天公司需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證據以證明與盧某解除勞動關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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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1日,春天公司向盧某送達《關于盧某曠工和占用公司財產處罰通告》,載明盧某“連續曠工13日,公司多次通知仍拒不去新的工作崗位報到并拒還公司轎車,其行為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相關規定,屬于嚴重的違紀行為,從即日起給予辭退處理”等內容。盧某認為春天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違法,應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資、社保金及經濟補償金,故拒絕向春天公司返還轎車。經審理查明:盧某原系春天公司副總經理,春天公司2016年9月6日購買該車后,轎車登記在春天公司名下,隨即交付盧某使用。
問:(1)本案中,春天公司需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證據以證明與盧某解除勞動關系合法?
(2)盧某是否應歸還公司的轎車?為什么?
【正確答案】
(1)春天公司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有:勞動合同、《員工手冊》中關于曠工的規定、考勤記錄、《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的證據、盧某持有或了解《員工手冊》內容的證據。
(2)應歸還轎車給春天公司。因為轎車是基于盧某作為公司的管理人員由公司提供給盧某的一種福利,不屬于盧某的個人財產,當盧某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盧某就應該歸還該車輛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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