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自考試題:在闞某懷孕并已提前告知公司的情況下,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轉正條件為由將其辭退,是否合法,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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闞某2017年7月11日始入職某服飾公司,任商品主管。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3年,試用期為6個月。雙方同時簽訂了《試用期錄用條件說明書》。約定闞某如果在試用期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公司有權解除與闞某的勞動合同:......(10)試用期內非法定事由累計請事假超過2天或遲到超過3次,或者有曠工現象的。2017年11月6日,公司向闞某發出《終止試用期證明》,告知其根據考勤記錄,在2017年9月10日前有四次遲到,不符合公司的試用期錄用條件,通知闞某2017年11月6日正式終止試用。公司通知終止勞動關系時,闞某已經懷孕。闞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根據提示,回答下列問題:
(1)在闞某懷孕并已提前告知公司的情況下,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轉正條件為由將其辭退,是否合法,為什么?
(2)本案試用期的約定是否合法,公司應當提供哪些證據證明其行為合法?
【正確答案】
(1)合法。根據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辭退。雙方簽訂了《試用期錄用條件說明書》,約定試用期間內非法定事由累計請事假超過2天或遲到超過3次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轉正條件為由將其辭退合法。
(2)本案中試用期約定合法。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公司應提供的證據:用人單位對錄用條件作出合法約定的證據、試用期錄用條件說明書、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的客觀的記錄和評價、考勤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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