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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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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對外代表企業,乙、丙不執行企業事務。企業成立后,甲為了增加企業的流動資金,自行決定以企業名義將企業閑置廠房出售給張某。此后不久,甲意外去世,甲的兒子要求繼承父親在該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對此,丙同意,乙不同意。
問:
(1)合伙協議有關企業事務執行的約定是否合法?為什么?
(2)甲出售企業廠房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3)甲的兒子能否成為合伙人?為什么?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合法。普通合伙企業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也可由合伙協議約定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教材P79
(2)不合法。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的決定,要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教材P78
(3)不能。繼承人若想取得合伙人資格要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教材P78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普通合伙企業的入伙與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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