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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汽車4S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某月發生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案例:某汽車4S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某月發生下列業務:
(1)銷售某品牌汽車,實現收入1300萬元,提供修理服務,實現收入55萬元;(注:收入均不含增值稅)
(2)購進各種修理用零部件15萬元,依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注明稅款2.55萬元;
(3)支付工人工資12萬元;
(4)上期未抵扣稅款5萬元。
本題知識點: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 問題:根據以上資料,說明該汽車4S店上述業務稅務處理的法律依據,并列出該廠本期應納增值稅額的計算式。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業務一:銷售貨物、提供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需要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1300×17%+55×17%=230.35(萬元);
業務二:購進各種修理用零部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為2.55萬元;
業務三:支付工人工資,與應納增值稅稅額無關;
業務四:上期未抵扣稅款5萬元可以在本期抵扣。
應納增值稅額=230.35-2.55-5=222.8(萬元)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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