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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現行稅收立法規定,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根據我國現行稅收立法規定,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的主體是( )。
A.大型企業
B.一切企業、單位及個人
C.非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單位及個人
D.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單位及個人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如果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本題知識點: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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