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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再審程序與二審程序的區別。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試論再審程序與二審程序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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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從程序發生的原因看,再審程序的發生,是基于糾正被認為有錯誤的已經生效的法院裁判的目的。而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于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而提出的上訴。(2)從啟動程序的主體看,啟動再審程序的主體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而二審程序的啟動者都是與案
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3)從提起程序的時間看,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的6個月內提出,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不受時間限制;上訴需要在上訴期內提出。(4)從程序的審級看,再審不是一個獨立的審級,適用再審程序審理案件,可能適用一審程序,也可能適用二審程序來審理;(5)從案件的審理法院看,再審案件的審理,有可能是原審法院,還有可能是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6)從所作裁判的效力來看,再審程序所作的裁判,可能是非立即生效的一審裁判,也可能是立即生效的終審裁判;二審裁判則都是立即生效的終審裁判。(P289)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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