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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以房屋損害為由對李某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張某以房屋損害為由對李某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該房屋為張某和孫某共同共有,法院應當( )。
A.追加孫某為共同原告,其明確放棄實體權利的除外
B.通知孫某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C.通知孫某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D.依當事人申請,決定孫某是否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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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有財產權受到他人損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應當追加的原告,不愿意參加訴訟且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P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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