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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問題。

2018年11月26日    來源: 自考365   字體:   打印
閱讀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問題。
張老漢住在A市B區,有二子一女,分別是張山、張水、張燕,張山與其父親同住一個城市,張水、張燕在外地工作。張老漢立一遺囑交給其女張燕,遺囑中稱:其遺產房屋全部由張燕繼承,張老漢去世后,喪葬費均由張山承擔,張山為其父辦完喪事后,便將其父遺留的房屋賣給了李海,得價款6萬元,(房屋尚未變更登記),張水回來后,向法院起訴張山,要求繼承遺產,在訴訟過程中,張水因病死亡,張水之子張明和女兒張紅要求參加訴訟,A市B區法院受理此案后,張燕也從外地趕回來,在該法院尚未開始審理時向法院遞交訴狀,并附有其父遺囑,請求該法院將房屋判給自己。
(1)張山、張水、張燕、李海、張明、張紅在訴訟中處于什么樣的訴訟地位?為什么?
(2)如果張老漢沒有上述遺囑,張燕要求繼承遺產,張燕的訴訟地位是什么?為什么?
(3)如果張老漢沒有上述遺囑,而張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4)如果張燕在張水訴張山一案進入二審后才聞訊請求參加訴訟,第二審法院應當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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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1)張山是被告;張水是原告,但其死亡后,他的權利和義務發生轉移,張明和張紅是共同原告,張燕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李海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張燕的訴訟地位是共同原告。因為張燕的訴訟主張與張水訴訟主張是相同的。
(3)法院可以依申請或者依職權追加張燕為當事人,若張燕不愿意參加訴訟且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以不追加。
(4)第二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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